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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安监〔2018〕8号
各轨道交通工程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各在建工程项目部: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升关键节点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18〕1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司其责、强化落实”的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原则,规范开展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严格控制施工风险。
二、细化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到所承建工程的自身风险、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科学合理设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具体内容,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完善,形成兼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关键节点分类清单。
三、严格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
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应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清单。施工单位应根据《关键节点分类清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机构审批后,在项目实施前告知我站。在实施过程中,每个月将近期拟实施关键节点的计划报送我站。
(二)自检自评。施工单位对照经监理机构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要有书面的自检表格,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机构。
(三)监理预检。监理机构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四)正式核查。建设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核查时需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专家应为非本工程标段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人员。通过核查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未通过核查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建设单位应制定关键节点核查细则,统一关键节点核查表式。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质〔2010〕5号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对涉及到的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形成明确核查(验收)意见和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对签署的核查意见负责。
(五)资料报送。各参建单位完成以上(一)至(四)步骤的核查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我站抽查。
四、强化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责任追究
凡对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不到位、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实体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我站将采取约谈督办、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上报记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
2018年2月28日